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 被告刘某,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5月,经被告开发的金裕工地项目负责人刘平介绍,由原告负责加工制作该工地上的门窗,当时双方约定钛合金门单价每平米380元,安装2个,总共13.684平米;肯德基门中有地弹簧的门每平米880元,安装2个,共36.993平米;无地弹簧的门每平米580元,安装3个,共计26.13平米。被告给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安装了门窗,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欠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29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经被告开发的金裕工地项目负责人刘平介绍,由原告负责加工制作该工地上的门窗,当时双方约定钛合金门单价每平米380元,安装两个,共计13.684平米,总价格5199.92元;肯德基门中有地弹簧的门每平米880元,安装两个,共36.993平米,总价格为32553.84;无地弹簧的门每平米580元,安装3个,共计26.13平米,总价格为15155.4元,总共价值52909.1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举的协议书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原告按照协议书的内容给被告制作、加工门窗,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给原告拆撤8个门,每个250元,共计2000元,用以抵顶该欠款。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欠款50909.16元。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支付原告陈某欠款50909.1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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