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马进才,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南关村村民,现住该镇中疙瘩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大朱庄村村民,现住青海省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进才与被执行人朱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均在和解分期履行中,被执行人现无一次性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并在本院主持和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确定:1.(2021)青222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马进才需向朱学林支付2910元的房租;2.(2018)青2221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朱学林需向马进才支付12000元;3.(2021)青2221民初1001号折抵(2018)青2221民初1514号中的款项,朱学林应向马进才履行9090元;4.马进才在剩余9090元中放弃5590元只主张3500元,朱学林承诺于2022年2月20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并长期分期履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被执行人朱学林目前因涉及多起执行未履行案件确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有助于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另一层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