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张新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建国与被申请人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国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新平名下价值68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4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