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9653371XD。 法定代表人:杜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刘畅,均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德中,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 法定代表人:沈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德中、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王凯民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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