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板桥河西侧商住楼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K03DXM。
法定代表人:杨其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俏俏,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