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丽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彬城、江泽统,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池锐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池照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丽婵与池锐植、池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池锐植、池照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各自的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有还款。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池锐植的银行存款3117元(已转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池锐植所有的粤V×××××起亚牌汽车(交警封档,未实际扣押到案)及被执行人池照民所有的粤V×××××凯迪拉克牌汽车(轮查封候)。另向揭阳市、揭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