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王庄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东。 代表人:冯普庆,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廉二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郜孔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郭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董斌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陈小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王庄支行与被告廉二能、郜孔雀、郭小建、董斌斌、陈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王庄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王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保全费1052元,由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王庄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巍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