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咀镇上吊沟村村民,住该村北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龙(系原告杨丽芳的父亲),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告:马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罗桥村七组村民,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丽芳与被告马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装修原告房屋,工程造价为9万元,装修前原告预支被告装修定金2万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装修房屋,故原被告协商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不退还定金。
被告辩称 被告马冲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装修原告房屋,原告预支被告装修款2万元,因被告迟迟不予装修房屋,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欠装修款2万元,并约定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现装修款一直未退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房屋装饰装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并向被告预付装修款2万元,被告应依照双方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2万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杨丽芳装修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马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玉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