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江玉平,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永青,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张朝合,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内乡县。
被执行人:刘玄,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内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合、刘玄、王涛、张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5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