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顺利,男。
被执行人何伟,女。
审理经过
关于张顺利申请执行何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6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4月06日向被执行人何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伟在中国银行14×××9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