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祥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富华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西段西冀场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红燕,经理。

被执行人张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鲁光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李红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张祥亭同意被执行人新乡市富华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4.5万元(含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祥亭的2万元),并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及利息。二、本案剩余执行款32.5万元,被执行人新乡市富华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祥亭5万元,2021年8月10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祥亭7.5万元,2021年9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祥亭10万元,2021年10月1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祥亭10万元,至此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新乡市富华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如被执行人新乡市富华工业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将恢复原判决书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期履行当中,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711民终5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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