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先平与被告宁春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吴先平的申请,于2021年3月9日依法作出(2021)赣0981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春龙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5月19日被告宁春龙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宁春龙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