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帮子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 法定代表人:赵荧,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英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帮子支行诉被告李英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帮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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