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执行请人:王盼盼,女,汉族,1998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华夏小区。

被执行人:吴宗雁,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夏津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盼盼与被执行人吴宗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吴宗雁应偿还原告王盼盼借款本金159097.36元,自2021年1月1日始,于每季度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元,共分14次还清,期间不计利息;如有逾期,原告王盼盼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被告吴宗雁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已查封一辆摩托车但无法实际控制,无房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已查封一辆摩托车但无法实际控制,无房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5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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