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田,女性,1968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高孟洪,男性,1957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鲁田与被执行人高孟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高孟洪支付申请执行人47834.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鲁田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情况如下: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证券信息 工商资料信息:无信息 网络银行情况:支付宝、京东、财付通无大额存款。 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 车辆情况:查询车辆豫C×××××号车辆,伊川县车辆管理所反馈结果已报废。 3、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证券信息 工商资料信息:无信息 网络银行情况:支付宝、京东、财付通无大额存款。 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 车辆情况: 4、住房公积金:无信息。 5、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1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高孟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7、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高孟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查询高孟洪名下位于伊川县酒城南路农牧局临街综合楼(证号:5457),本案轮候查封。 9、于2021年7月6日到被执行人高孟洪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834.52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7834.52元,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11、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人鲁田,鲁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鲁田,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孟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鲁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新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卢萌浩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