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职务:科员。
委托代理人:周洋,职务:科员。
被执行人:郭忠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丁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张利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叶德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忠建、丁磊、张利斌、王红、叶德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5309.6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