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兰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田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叶贵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兰珍等31人与被执行人叶贵先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叶贵先向钟兰珍等31人退赔794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我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书;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已执行到位26000元。现本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国印 审判员 曾承富 审判员 戴岩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跃进 书记员 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