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临泽县。 委托代理人:赵秀玲,女,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嘉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临泽县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临泽县。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嘉域商贸有限公司、临泽县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3781665.39元、执行费40217元,未履行案件款3688180.3元、执行费4021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掖市嘉域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也系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临泽县银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执行到位25078.03元,本案中分配2966元;被执行人张勇下落不明,经查询张勇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G****的发现牌小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故未采取扣押措施,经查询张勇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扣划现金价值共计90518.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三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但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