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国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辉南县朝阳镇高集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广权,村主任。
审理经过 王宏莉、王宏伟、王宏宇、王国良与南县朝阳镇高集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宏莉、王宏伟、王宏宇、王国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