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09号全部。

负责人:李红方,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伍慈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伍慈伟银行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78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慈伟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4401.76元、利息3793.79元、违约金2452.29元、手续费1060.17元,合计51708.01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