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宁德财,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雷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盛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汤康诉被告雷亮、雷和平、盛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进行了调解,原告汤康与被告雷亮、雷和平、盛素梅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并履行到位,原告汤康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康与被告雷亮、雷和平、盛素梅买卖合同纠纷已调解处理,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雷亮、雷和平、盛素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汤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