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绰号“平平”),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怀辰检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先后五次在其位于怀化铂利酒店等地,伙同并容留方某、方某乙、张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 如下: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怀化市同缘宾馆自己所开的408房内,伙同并容留方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怀化市铂利酒店自己所开的712房内,伙同并容留方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怀化市铂利酒店自己所开的402房内,伙同并容留方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2020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甲在长田湾乡自己家中,伙同并容留方某、米松林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5.2021年3月6日,被告人方某甲在怀化市铂利酒店自己所开的706房内,伙同并容留方某乙、方某、张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某甲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美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