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巧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灿明,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948号惠和苑6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89826651。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依法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04执583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立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