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学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克军与被执行人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学良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陈克军支付167637.5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4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784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剩余欠款149790.50元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张学良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克军还款1500元,直至付清149790.50元时止,如被执行人张学良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克军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克军与被执行人张学良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