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中业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5号楼8层814。 法定代表人余关关,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业兴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16层1803-3。 法定代表人:洪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业兴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舒超诉被告北京中业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汇智公司)、被告北京中业兴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兴为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被告中业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关关、被告中业兴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舒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舒超培训费24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舒超为顺利通过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于2019年9月报名参加中业汇智公司开办的中业网校教育培训课程。报名时,中业汇智公司承诺:该课程属于包过性课程;如未通过,则无条件退还报名费。9月23日,中业汇智公司收到舒超交纳的24800元培训费后开具收据特别注明“不过全额退款”承诺事项,并于9月24日又开具了3张正式电子发票。后舒超参加培训并报名参加了二级建造师考试,2020年12月得知二级建造师考试未能通过。舒超依据中业汇智公司的承诺申请退费时,发现一直使用的“中业教育”APP已变更为“兴为教育”,但在网上查询到的培训报名订单详情、开票信息、听课信息均未改变。经联系培训服务的杨老师后得到微信答复是:“中业公司扩大了,集团合并,公司已更名为中业兴为公司,自己目前也是中业兴为公司员工,舒超改报其他科目或者考试不过需要退费,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中业兴为公司不会不认账,一定会承担退费义务”。经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得知,中业兴为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洪伟原系中业汇智公司大股东,2020年11月3日洪伟等股东除余关关以外,同一天已退出中业汇智公司。目前,舒超登录中业网校账户,在个人中心板块仍能看到舒超本人培训报名、发票等相关信息,只是“中业教育”已变更为“兴为教育”;另据了解,中业汇智公司停止运营后,中业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作为原中业汇智公司控股股东,其承接了中业汇智公司正常运营期间的教师和学员有关信息,并继续运营、管理和掌控着原“中业教育”更名“兴为教育”后的APP,该行为应视为其愿意与中业汇智公司共同承担舒超与中业汇智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义务;事实上,中业兴为公司杨老师回复舒超退费意见后,舒超也并未明确拒绝中业兴为公司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双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要件,中业兴为公司依法应当与中业汇智公司连带承担退还舒超培训费的民事责任。为此,舒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中业汇智公司辩称:2020年11月3日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洪伟控制着公司的多个收款账户,他们有多种方式收取学员培训费,公司名称也经常变化,余关关只能掌控尾号为4151和0429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如果不是汇款至这两个账户,余关关就没有收到舒超的培训费。现在,舒超报名参加培训交纳培训费,余关关不清楚,也无法核实。2019年,中业汇智公司股东会上公开的流水就有8.3个亿,往年结存的现金流1个亿。2020年5月,中业汇智公司停止运营后,所有员工、学员、学员信息软件等系统资源都被洪伟转移到了北京伽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彰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业汇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汇赢公司),中业汇智公司的资金已被洪伟在控制公司经营期间全部转移到了包括伽彰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2020年9月7日,由于出现大量学员投诉并要求退费,在相关部门协调下,中业汇赢公司写下《关于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情况说明》,承认中业汇智公司的客户转交给了中业汇赢公司,中业汇赢公司对接所有客户纠纷。9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健和北太平庄派出所徐警官的参与协调下,中业汇赢公司代表史超再次确认,中业汇智公司学员退费问题由中业汇赢公司负责。学员王子妹的退费,就是在这个时期经人大代表和北京电视台记者介入,洪伟予以办理的。中业汇智公司资金已被掏空,余关关接管的公司就是一个空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学员退费应当由更名后的伽彰公司负责,请求追加伽彰公司为本案被告。目前,洪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业兴为公司接管并运营着中业汇智公司学员的课程培训等事务,理应承担全部的退还培训费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业兴为公司辩称:2019年9月23日,舒超向中业汇智公司交纳培训费时,中业兴为公司尚未成立,舒超与中业兴为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中业兴为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应当说清楚的是:2002年余关关创办北京市西城区中业培训学校,2008年余关关与洪伟合作办学,2010年余关关又创办了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中业汇智公司前身),主要经营方向是网络教育培训;截至2019年年底公司经营业绩非常良好;但由于公司其他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余关关经营理念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2020年2月10日除余关关以外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罢免了余关关法定代表人职务,由此引发余关关的极大不满;而后,余关关采取挂失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补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控制公司财务银行账户U盾等行为,控制了公司账户余额资金1000多万,导致公司运转出现异常,于是大股东洪伟及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以北京中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中业汇赢公司)的名义全部接管中业汇智公司的经营业务,余关关持有公司执照和印章等完全不能掌控中业汇赢公司经营。因洪伟与余关关之间未能就余关关转股价款达成一致,余关关于2020年9月私自欲挂失中业汇赢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中业汇赢公司及时发现予以了制止,此事经北太平庄派出所现场约谈,余关关承诺不会再发生此类行为后,洪伟作为公司大股东本着为学员负责的态度承诺继续承接中业汇智公司原学员的退费投诉、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学员退费事宜。但是,2020年11月余关关再次冒充其他股东签字骗取变更中业汇智公司登记事项,在未经沟通情况下,私自将洪伟及其他11名自然人股东股份抹除,严重损害了12名股东合法权益,中业汇智公司从此与洪伟再无任何关联,洪伟遂决定不再承接中业汇智公司学员退费事宜,但中业兴为公司可以继续为学员提供课程服务。2020年11月18日,余关关将中业汇智公司住所地由北京市西城区变更到北京市门头沟区,随后公司股东也变更为余关关和霍彦贞。综上,中业兴为公司并非舒超与中业汇智公司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无法律上合同关系,请求驳回舒超对中业兴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3日,舒超报名参加中业汇智公司运营的中业教育网校二级建造师网络课程培训。同日,舒超通过转账方式(对方账号:1100******0415;对方名称: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培训费24800元,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舒超开具收据注明“今收到舒超交来二级建造师(不过全额退费)贰万肆仟捌佰元整。”次日,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舒超开具3张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栏标明:“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金额共计24800元。后,舒超参加了中业教育网络课程培训并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2021年1月,舒超查询后得知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三科成绩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52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41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46分,均未达到及格线,资格考试未通过。舒超提出退费申请时发现,原“中业教育”已变更为“兴为教育”,询问“中业网校(杨经理)”得到回复是:“……不管一建二建啊,还有什么大型考试都要考完了,三个月出来成绩,这个没问题。然后还有两个月的复查期限,……如果两个月之后给你办不了,再给你那个想办法退费处理,你不用担心。”因中业汇智公司、中业兴为公司均未向舒超退还培训费,舒超诉至法院。 诉讼中,中业汇智公司提交案外人中业汇赢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的《关于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以下内容:“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司原运营主体。在2020年5月份就已经完全停止了运营,并于8月份退租了注册地房屋。由于股东之间产生分歧,导致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现运营主体为北京中业汇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客户转交给北京中业汇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服务,并对接由于客户纠纷所产生的问题。”中业兴为公司提交案外人中业汇赢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关于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学员投诉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以下内容:“致北太平庄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于股东之间产生分歧,余关关于2020年11月3日在未告知原公司股东包括洪伟在内共计11名股东撤销所有股东公司股份,且未经原公司股东同意情况下将股份进行撤销完毕,致使洪伟等11名股东从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失去原有股份。因此北京中业汇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对原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客户转交给北京中业汇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服务,以及客户纠纷所产生的问题的相关一切承诺。原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学员纠纷问题由余关关所运营公司承担。特此说明。” 结合两被告提交的上述两份《情况说明》载明内容,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中业汇智公司为原“中业网校”或“中业教育”运营主体,2020年5月停止运营后,中业汇赢公司接管运营。后,中业兴为公司又接管运营中业网校。中业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关关与公司原股东洪伟,在中业汇智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中业教育网校上存在较大分歧,产生较大争议。 另查,2020年1月19日,中业兴为公司注册成立,执行董事洪伟。2020年11月3日,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业汇智公司。2020年11月25日,北京中业汇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伽彰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转账明细、收据、发票、考试查询结果截图、微信聊天截屏、关于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情况说明、关于北京中业汇智教育科技有限学员投诉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舒超与中业汇智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法律事实成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舒超通过中业网校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课程培训并交纳培训费,中业汇智公司收取培训费出具收据并作出“不过全额退费”承诺,舒超实际参加培训并参加考试,双方之间教育培训合同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舒超未通过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业汇智公司应依约退还培训费,未履行退费义务构成违约,舒超请求中业汇智公司退还培训费248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舒超与中业兴为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中业兴为公司、中业汇智公司、中业汇赢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现无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接管或运营“中业汇智公司学员退费投诉、网络课程服务事宜”行为,源自有关各方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法转让,或中业兴为公司与中业汇智公司之间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约定,舒超述称的“中业网校老师回复意见”不构成债务加入的法律构成要件,且中业兴为公司并非本案诉争合同相对方,故舒超请求中业兴为公司承担连带退还教育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中业汇智公司相应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应当指出,根据中业汇智公司及中业兴为公司答辩意见,余关关作为中业汇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原股东洪伟,自2019年年末起在中业汇智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中业教育网校上出现较大分歧产生较大争议,但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矛盾争议,应依法另行解决,该分歧争议不导致中业汇智公司对外形成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合同关系的改变。案外人中业汇赢公司运营中业网校并非本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主体,本院不予追加中业汇赢公司变更名称后的伽彰公司为本案被告,对于中业汇智公司关于“伽彰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京中业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舒超培训费24800元; 二、驳回舒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北京中业汇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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