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桂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建水县。
申请人:倪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建水县。
申请人:倪福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建水县。
申请人:建水县曲江镇松树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红,系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桂林、倪福伟倪福纪与建水县曲江镇松树营村委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桂林、倪福伟倪福纪与建水县曲江镇松树营村委会因倪绍中死亡赔偿纠纷,于2021年2月10日经建水县曲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过建水县起参与协商,建水县曲江镇松树营村委会同意就倪绍中到村委会办事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补偿给倪绍忠的家人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元)的补偿款,倪绍中的全部家人表示同意。
二、该补偿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于2021年2月9日先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剩余的陆万陆仟元(¥66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三、在该补偿款付清后,倪绍中在建水县曲江镇松树营村委会突发疾病意外死亡的事件,倪绍中的全部家人承诺不再向任何单位及个人索要任何赔偿。
四、该补偿款由倪绍中的妻子杨桂林代领,具体怎么分配由倪绍中的家人自己决定。
五、此事调解为一次性调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负责。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曲江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杨桂林、倪福伟倪福纪与建水县曲江镇松树营村委会于2021年2月9日经建水县曲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