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素增,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陈捷,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素增与被告陈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陈素增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素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陈素增已预交),由原告陈素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