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楠,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豪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青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267877X0。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李金福与河北豪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金福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金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金福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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