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苏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光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苏丹诉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苏丹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