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南北香料。
经营者裴春兴,男。
被执行人陈昭,男。
被执行人卢海滨,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南北香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黔0621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南北香料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4月10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卢海滨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因不能实际控制而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先后将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先后向被执行人陈昭、卢海滨发布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00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不宜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