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2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66405705。
法定代表人:郭恩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建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费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