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况代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玄,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石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萍,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萍,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文、况代芬与被告张德波、石小丽、张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学文、况代芬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文、况代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学文、况代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已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张学文、况代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