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万大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2121081X8。
法定代表人:杨传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巨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七星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PH9R4J。
法定代表人:张德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照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80793E。
法定代表人:张康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建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李美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万大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美平、杨建芳、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万大矿场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万大矿场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万大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