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
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昆明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尚中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鲁7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研究室移送执行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30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