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以与被告李某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学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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