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以与被告李某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学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