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都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柳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执行人柳应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