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祖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王远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广南县。

被告:张学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广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祖芳与被告王远学、张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韦祖芳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韦祖芳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韦祖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韦祖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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