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廊坊市尧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孔雀汇景轩第11幢1单元4层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8J57J13。
法定代表人:张沛沛,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北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87007467K。
法定代表人:李寅。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市尧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尧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81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尧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881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