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兴安盟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兴安盟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兴安盟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影 审判员 包明霞 人民陪审员 马晓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