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