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鲁齐石油化工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港,组织机构代码61380423-9。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申中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1-B6室,组织机构代码73407370-0。 法定代表人:刘国玉,经理。 被执行人:刘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谢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齐石油化工运销有限公司、上海申中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刘国栋、谢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鲁11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申中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刘国栋、谢丹丹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齐石油化工运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均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据(2017)鲁11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栋、谢丹丹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林路97弄39号全幢、梅花路1099号地下1层41室、潍坊西路1弄10号702室房产(第一轮候)。 执行中,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工商局等进行线上或柜台查询,被执行人刘国栋名下有沪B×××××、沪A×××××、沪B×××××、沪B×××××号车辆四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中有位于日照港区内设备一宗。2017年1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款、设备等暂时不予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与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山东鲁齐石油化工运销有限公司、上海申中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刘国栋、谢丹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周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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