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智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彭宏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旧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智锋与被执行人彭宏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彭宏富应向戴智锋支付:1.租金22908元;2.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租赁税费合计5698.76元;3.房屋占用费(2021年2月10日至实际退还商铺之日);4.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7月分段计至付清租金之日);5.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负担案件受理费2085元,但彭宏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戴智锋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暂为30691.76元,执行费为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彭宏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状况,但其均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以查询彭宏富名下的财产。经查询,除小额存款外,本院未能发现彭宏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划拨彭宏富在财付通账户的存款569.15元并退付给戴志锋。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了彭宏富存放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杨梅支行账户80×××86余额64.49元,冻结额度为3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要求财付通公司协助冻结彭宏富所有账户,冻结额度为4000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若戴志锋认为需要续行冻结的,须于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四、本院已将彭宏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彭宏富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戴智锋,其对此不持异议,且未提供彭宏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1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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