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康振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梁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天波、康振英申请执行梁少辉赡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执170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少辉银行存款4858元或相当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