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宿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申请人: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宿林海与被申请人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宿林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网络查控,请求对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企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70,772.5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经本院执行保全,现已冻结鞍山市安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772.50元,期限为一年。至此,宿林海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503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向执行局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造成保全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