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守坡,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洪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佟守坡与被告王洪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守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佟守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与被告签订落户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帮助原告的朋友办理北京户口。被告未完成约定事项,亦未退还收取的款项20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洪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2日,原告佟守坡(甲方)与被告王洪彪(乙方)签订落户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客户(王玉萍、许玳宁)落户北京服务事宜,期限为2018年7月起自然月8个月内完成。落户费共计80万元,分两次支付等内容。2018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名下转账20万元。后原告以被告未能完成约定事项为由,持诉称请求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外人王玉萍、许玳宁的户籍地址均为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兴农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被告以负责办理原告客户落户北京事宜为由与原告签订涉案落户协议,约定完成事项的限期并收取原告服务费用20万元。现被告未能完成约定事项,其理应退还收取原告的相关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洪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佟守坡退还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洪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天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