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张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志刚与被告曹雪峰、张占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志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华、被告曹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志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张占奎无证驾驶黑H×××××小型客车,在南山区南山分局门前人行横道将行人魏志刚撞伤,原告被送往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该起事故原告无责任,张占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曹雪峰辩称:当初我没参与,车是我的名我是给张占奎打工,雇的我的车送货,当天我不知道,后来出事我到事故大队做的笔录就让我走了,我也没参与,当时张占奎没跑,牵扯不到我。告我连带责任,时间太长了过期了,事故大队处理完了,我知道的事故如果双方没达成协议不能放车,车也值15000元,当时怎么没吱声现在多少年了。具体事故大队怎么办的我也不知道。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张占奎驾驶曹雪峰名下黑H×××××小型客车在南山区南山分局门前人行横道处将行人魏志刚撞伤,魏志刚被送到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支出医疗费用12405.91元。2015年1月22日鹤岗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占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志刚无责任。2015年2月12日,魏志刚之子魏文凯与张占奎签订协议书,张占奎赔偿魏志刚30000元,协议签订时给付15000元,剩余15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占奎驾驶机动车造成魏志刚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占奎应对魏志刚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魏文凯与张占奎签订协议书后,魏志刚对该协议予以认可,达成的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张占奎应给付魏志刚剩余赔偿款。现原告主张张占奎给付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魏志刚诉至法院要求曹雪峰连带赔偿,曹雪峰以魏志刚诉求已超诉讼时效提出抗辩。魏志刚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证据,已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占奎给付魏志刚1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魏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占奎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占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