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仕,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申请人:乔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金城家园小区。
原案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明安,该××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乔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北大营东方家园****。
审理经过
异议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异议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