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宜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王一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周晓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宪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鸣、朱宜香诉被告王宪国、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一鸣、朱宜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一鸣、朱宜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