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张钰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凯与被告张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钰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钰洋偿还黄凯180000元(其中本金157738.6元、利息22261.4元)。事实和理由:黄凯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共计向张钰洋借出157738.6元,于2018年2月1日签了借条,借条金额为180000元(含利息22261.4元),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现张钰洋下落不明。为维护黄凯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张钰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黄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凯与张钰洋系同事关系。黄凯于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共计转账交付张钰洋102298.6元。黄凯于2017年7月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张钰洋10000元、于2017年7月24日取现15000元交付张钰洋。上述共计交付张钰洋借款本金127298.6元。
黄凯主张2017年夏天通过现金交付张钰洋30000元,申请证人齐某出庭作证,齐某出庭陈述称,2016年夏天,张钰洋向黄凯借钱,黄凯交付的现金,具体数额证人不清楚。
张钰洋于2018年2月1日为黄凯出具借款条,载明:张钰洋于2018年2月1日向黄凯借款共计180000元,定于2018年4月30日偿还,借款事由及用途:生活周转。张钰洋以借款人身份签字、按印并注明了公民身份号码。因上述借款未偿还,2018年5月23日,黄凯与张钰洋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金额为180000元,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张钰洋至2018年7月23日前还清债权人所有借款。债务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债权人欠款的,债务人应负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另查明,张钰洋于2017年5月至6月支付黄凯利息2700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黄凯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取现记录,能够认定黄凯共计向张钰洋交付借款127298.6元,黄凯主张于2017年交付张钰洋现金30000元,证人齐某的陈述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127298.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黄凯主张的利息22261.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钰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钰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凯借款本金127298.6元及其利息22261.4元,以上共计149560元;
二、驳回原告黄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负担660元,由被告张钰洋负担3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