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利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所地同户籍地。2016年12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21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刘利军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皖N7××××的红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青道地道西侧入口限高架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刘利军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利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利军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利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利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刘利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刘利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利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